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104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强边固防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组通〔2021〕4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21〕1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切实做好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确保边民补助政策有效落实,现作如下解读。
二、内容
(一)符合补助对象
享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范围为金平县抵边乡镇(金水河镇)和边境乡镇(金河镇、勐拉镇、者米乡、勐桥乡、马鞍底乡)中迁入并居住满6个月的抵边行政村的农村居民,对象是指户口在抵边行政村有固定住所(指拥有产权的自有住房)的农村居民(含农转城居民)。
(二)不符合补助对象
1.截止登记之日已死亡的;
2.户口迁入时间和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的;
3.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结业)后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将户口回迁的;
4.在国外就读的;
5.拒服兵役的;
6.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7.户口在边境村,但家庭成员搬迁到非边境地区定居达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8.户口在边境村,但已经嫁(含入赘)到非边境地区的;
9.正在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人员;
10.当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反村规民约规定的、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且实际居住不满半年以上的;
11.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非法聚集、闹事或群众越级上访的;
12.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三)取消整户情况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户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若当年补助已发放的,取消次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1.不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号召或部署、参加边境应急防控、巡防工作;
2.参与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活动;
3.在国(边)境上私开通道、便道或破坏界碑、界桩;
4.不支持、不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反对、不服从安排,有抵触行为的;
5.恶意造谣、编排、损毁党的形象,不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利益的。
6.对存在参与组织、引带、运送、藏匿“三非”人员、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按照村网格化管理要求,每个网格内出现2户以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取消整个网格内网格户的边民补助申报资格。村民小组有3户以上或当年村小组内累计5人及以上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取消整个小组村民的边民补助申报资格。同时,为激发广大边民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保障自身权益,鼓励边民对涉边犯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家庭成员、同小组村民或同行政村村民违法行为且查实的,除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举报奖励外,举报人或举报户可保留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四)取消整个网格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个网格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1.为他人从事边境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2.利用国(边)境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3.家庭成员被国家判处间谍罪、叛国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的;
4.破坏边境拦阻设施的。
三、补助标准
1.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
2.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3.在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4.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发放薪炭补助;
补助标准若有变化,将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发放补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