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56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金政办发〔2023〕48号
发布日期
2023-11-16
信息名称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

  《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边防,改善边境地区民生,提高党和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边境地区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53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实施兴边富民工程改善沿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边境居民支持力度促进守边固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104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强边固防示范村”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组通〔2021〕4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基层〔202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沿边生活补助的居民,要自觉参加巡边、守边、固边、维护边境安全稳定。

第二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享受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范围为金平县抵边乡镇(金水河镇)和边境乡镇(金河镇、勐拉镇、者米乡、勐桥乡、马鞍底乡)中迁入并居住满6个月的抵边行政村的农村居民,对象是指户口在抵边行政村有固定住所(指拥有产权的自有住房)的农村居民(含农转城居民)。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不纳入边民补助范围:

  (一)截止登记之日已死亡的;

  (二)户口迁入时间和居住时间不足6个月的;

  (三)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结业)后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将户口回迁的;

  (四)在国外就读的;

  (五)拒服兵役的;

  (六)现役义务兵和服兵役的义务兵退伍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的;

  (七)户口在边境村,但家庭成员搬迁到非边境地区定居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八)户口在边境村,但已经嫁(含入赘)到非边境地区的;

  (九)正在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采取形事强制措施人员;

  (十)当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严重违反村规民约规定的、刑满释放后未回乡办理有关手续且实际居住不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

  (十一)组织、煽动、参与群众非法聚集、闹事或群众越级上访的;

  (十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及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户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若当年补助已发放的,取消次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一)不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号召或部署、参加边境应急防控、巡防工作;

  (二)参与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活动;

  (三)在国(边)境上私开通道、便道或破坏界碑、界桩;

  (四)不支持、不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重大决策部署,反对、不服从安排,有抵触行为的;

  (五)恶意造谣、编排、损毁党的形象,不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利益的。

  (六)对存在参与组织、引带、运送、藏匿“三非”人员、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按照村网格化管理要求,每个网格内出现2户以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取消整个网格内网格户的边民补助申报资格。村民小组有3户以上或当年村小组内累计5人及以上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取消整个小组村民的边民补助申报资格。同时,为激发广大边民积极履行守边护边固边义务,保障自身权益,鼓励边民对涉边犯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家庭成员、同小组村民或同行政村村民违法行为且查实的,除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举报奖励外,举报人或举报户可保留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整个网格当年边民补助申报资格。

  (一)为他人从事边境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二)利用国(边)境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三)家庭成员被国家判处间谍罪、叛国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的;

  (四)破坏边境拦阻设施的。

  第七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的标准:

  (一)在抵边自然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

  (二)在抵边行政村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三)在抵边乡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四)中越边境雷区封禁区一线边境农村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发放薪炭补助;

  补助标准若有变化,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发放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应以户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边境乡镇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含当年7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以户为单位提出边民生活补助申请,如实填写《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申请时应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及“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刑满(刑拘)被释放人员提供司法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审核;本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边境乡镇所辖行政村村委会负责收集相关材料转交乡镇民政所汇总。

  户口在边境村,出嫁(入赘)到其他边境村或搬迁至另一边境村的,到现居住边境乡镇申请登记,户籍所在地协助办理申请补助。

  (二)审核。乡镇民政所对各村交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工作组对申请农户进行入户调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协助入户调查。经入户调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在申请表中工作组审核意见栏签字确认(入户调查要求至少2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入户,对入户调查情况共同签字负责),并将申请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有关信息在村委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在公示期内提出的申请,乡镇工作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入户调查、审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报送有关材料。

  (三)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批主体责任,负责组织乡镇武装部、司法所、派出所、行政村调查工作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审查审批。审查审批应具备以下三个程序:1.听取各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对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入户调查情况报告。2.听取相关部门对申请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象的审查报告。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有关材料或申请人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尽快将有关材料退回行政村调查工作组,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将补助人员(含姓名、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民政所将《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花名册》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抽查。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边民补助材料后,应尽快组织县财政、公安、司法、审计、武装部等部门组成抽查工作组,按照每个乡镇随机抽查不少于1个行政村和2个自然村进行核查,抽查工作组对核查情况负责,并且形成边民补助工作核查认定报告。若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边民补助工作中存在不严、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或者边民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严重不准确情况,抽查组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依据抽查核实情况责成乡镇人民政府整改,整改完毕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民政局方能按程序发放边民补助资金。

第四章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农村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从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

  第十条 边民补助发放统计、审批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要加强对乡镇边民补助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县公安局要配合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查询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边民认定、造册和信息化管理,确保应享受边民补助人数准确。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和范围,严格发放程序,确保发放对象精准、政策执行标准。

  第十一条 边民生活补助按年发放,县民政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核拨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边民生活补助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同当地派出所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居民家庭变化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停发其沿边居民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应及时审核审批,按规定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符合享受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条件的农村居民的审核上报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沿边居民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拨付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沿边居民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的拨付、发放,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七条 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沿边居民生活补助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金平县沿边居民生活补助管理办法(修订)》(金政办发〔2021〕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