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资金管理,落实“双减”政策,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红河州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红财教发〔2022〕102号)《关于金平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改价格〔2022〕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切实保障。财政根据每学期各学校参加课后服务学生数核拨部分课后服务经费,各学校根据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情况适当收取课后服务费。学校要根据本校经费实际,规范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合理遴选课后服务活动项目,落实好教职工劳务报酬发放。
(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平衡学校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教职工的合理待遇,体现公平公正及成果共享的原则。
(三)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各学校课后服务专项经费严格按照《关于金平县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改价格〔2022〕14号)收取,不得超过最高标准,科学统筹,实行项目管理编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平县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开展的课后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活动。
第二章 课后服务对象与时间
第四条 服务对象与时间
(一)服务对象:金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
(二)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正常上课日的下午放学后至18:00止,进行1-2课时的课后服务,各学校可根据不同学段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课后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学校有效整合校内外资源,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课后服务。
(一)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社团活动、“校园体育一小时”、体育艺术“2+1”等实践活动。
(二)开展学生自主合作探究、自主作业、自主阅读与教师答疑等学习活动。
(三)整合资源,按规范程序引入社会机构为学生提供课后服务项目。
(四)因地制宜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活动中心、少年宫、科技馆、高科技企业、德育教育基地、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文化馆等场馆,开展参观、学习、训练、体验等活动。
第四章 课后服务相关要求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本校教职工根据自身情况和学校统筹安排,在按质按量完成学校正常职责任务前提下参与课后服务。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的,不得挂靠社会机构。
第七条 学校规划设置课后服务项目,要对参与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个人进行遴选,要把好入口关、监管关、考核关,按财务相关规定招标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学校课后服务项目的遴选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机构以及具备指导能力的高校教师、退休教师,少年宫、文化馆、科技馆、体育俱乐部等社会机构的教师(指导员),科学家、运动员、教练员、艺术家、能工巧匠、民间艺人等各领域专业人才,其他符合活动需求的公益人士、家长及志愿者等。
第八条 学校开展的课后服务项目,不得给学生布置任何形式的作业,不得将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进行集体教学或统一补课。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课后服务项目审核,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意识形态安全。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条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校内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劳务报酬、购买社会机构和个人服务、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增加的水电、耗材等支出及其他必要的交通费、保障费等支出。
校内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劳务报酬,参照《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红财教发〔2022〕102号)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课后服务经费公益性使用效益和服务水平。坚持量入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本校实际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数编报、核算课后服务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每年9月前须将上年度课后服务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财政补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学校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学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课后服务考核考勤办法,完善内部考核考勤制度,鼓励校内在职教师积极参与。
学校制定的考核考勤办法及课后服务经费使用办法、课后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交由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5日内报金平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学校要严密组织各项考核考勤工作,确保考核考勤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考核考勤结果作为发放课后服务劳务报酬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要成立课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做好考核考勤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本着按劳分配、公平公正、收支合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金平县教育体育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机构服务情况专项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今后组织课后服务项目的参考依据。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虚报、瞒报参与课后服务学生数量或学生学籍信息造假的;
(二)考核、经费使用、各类课后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未经过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
(三)虚设实施方案、伪造考勤信息、伪造第三方服务合同,未按实际如数发放教职工劳务经费的;
(四)截留、挪用、克扣、挤占课后服务经费,未专款专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平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或与上级文件冲突的,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