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950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金平县水务局
文号
金水务报〔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04-25
信息名称
金平县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平县水电站的生态流量管理,保障河湖水系健康,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云南省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水电〔2021〕9号)、《红河州水利局关于印发红河州中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水资源〔2022〕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生态流量,是指满足水电站工程下游河段保护目标生态需水基本要求的流量及过程。

  第四条 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的实施主体,负责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信息报送。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乡镇相关行业股室协助监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抓好水电站生态流量管理。

  第二章 生态流量核定、监测和信息报送要求

  第六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应当以水电站拦河设施处的河流断面作为计算控制断面。有多个取水水源的,应当分别核定。

  第七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应当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35091》等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第八条 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或者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方案中已明确生态流量的,按其规定执行。与规定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因生态环境保护需求、水库功能调整或者河流水文情势变化等需要调整生态流量核定值时,电站业主应当重新对生态流量进行论证,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十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应当安全可靠、技术合理,满足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泄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不得对主体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一条 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位置合理、易于维护,能准确全面监测生态流量泄放的定性及定量情况。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应当符合数据采集、传输等规程规范要求,满足生态流量监管及考核需要。

  第十二条 水电站业主应当按照要求向县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传输监测信息。暂不具备通信网络传输条件的水电站,应当定期拷贝生态流量监测信息至县水务局存档备查,并采取人工等方式上传至县级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图像、视频采集设备采用200万像素以上,分辨率达到1920×1080及以上要求,并具备良好的星光级夜视功能。监测设施具备定时拍照、保存、推送功能;实时流量数据采集设备具备断点续传、远程管理、参数修改、在线升级等功能。上传的图像、视频应当叠加电站名称、生态流量核定值、实时生态流量泄放值、采样时间等信息。电站业主应当保存2年以上监测数据和图像,3个月以上监控视频,以备核查。

  生态流量泄放监测断面处应设置“生态流量泄放公示牌”,具体要求如下:

  1.规格及质量要求

  公示牌采用尺寸为1.2米×0.8米,厚度1.0毫米304不锈钢板制作,直径60毫米以上不锈钢圆管双立柱支撑结构;

  2.印刷版面要求

  公示牌底色为蓝色,具体设置为公示牌底部至顶部由RGB10\30\255线性渐变为GGB17\46\175,字体为白色;

  标题字体为微软雅黑加粗,字号为125;正文字体为微软雅黑,微软雅黑加粗,字号为70;编号字体为微软雅黑,字号为70;落款字体为微软雅黑,字号为70;纸张为140克户外背胶,喷印精度为1440线,画面要求精细美观,颜色艳丽,持久不褪色。

  3.安装要求

  安装于泄放断面旁边,醒目易见位置。

  4.内容要求

  标题:生态流量泄放公示牌;

  电站名称:管理平台电站名录确定;

  电站编号:按县市名称第一字后编序号;

  电站装机:按照电站的总装机标注;

  法人单位:电站产权单位名称;

  责任人及电话:电站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核定生态流量泄放值:按照平台监管值确定值标注;

  监督举报电话:0873—5221220

  第十三条 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责任,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运行维护单位责任和资金,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或者异常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第十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电站负责本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确保监测信息能及时上传至州级生态流量监管平台。

  修改、删除监测信息资料应在监管平台留有记录。

  第三章 生态流量泄放及调度管理

  第十五条 电站业主应当将生态流量纳入日常运行调度管理,正常运行情况下应当按不小于核定值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电站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调度管理要求泄放生态流量。

  (一)防洪、抗旱、应急调度等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要求暂停泄放或者分时段泄放;

  (二)当电站拦河设施处的天然来水小于或者等于生态流量核定值时,天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当天然来水小于生态流量核定值与最小引水发电流量之和时,优先保障生态流量,必要时应当停止发电;

  (三)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的水电站,应当统筹好生活、生态环境和生产经营用水,科学合理泄放生态流量;

  第十七条 因故障检修、应急调度、电网特殊运行工况等情况影响正常泄放生态流量或者监测信息传输时,电站业主应当制定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并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水电站运营单位应当对所运营水电站的泄放设施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监测信息采集、上传情况,每年适时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各水电站应建立健全生态流量值班、报告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电站上传的生态流量实时泄放值、监测设备在线、实际泄放流量等信息,对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是否合格进行考核。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泄放流量监测值及上报频度进行预警管理。电站在监测周期某一小时内首次出现泄放值不达标或30分钟未上报数据上报频度不达标时,立即向其发送预警信息推送,一小时内出现二次泄放值不达标或超过60分钟未上报数据频度不达标时立即再次发送预警信息推送并采用弹窗方式提醒电站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辖区内中小型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测情况,并督促指导生态流量考核不合格的电站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泄放生态流量的,电站业主应当及时向电站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该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在规定期限内可不纳入考核。

  (一)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或者等于该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

  (二)因防汛抗旱、生活用水或者灌溉等需要,电站泄放生态流量达不到要求的;

  (三)因工程维修、施工、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不纳入考核的报备时间、材料。

  报备时间:

  发生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监测设备故障的电站,应于故障发生后2天内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电站报备单的5天内完成核查,并向电站业主反馈核查意见,指导督促电站业主依照核查后确定的措施保障生态流量泄放,同时做好故障期间的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备单完成核查后,应当于次月2日前将报备单和佐证材料及统计表上报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报备单和佐证材料进行复审并及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所需报备材料:

  电站坝址上游来水量小于或者等于该电站生态流量核定值,并已按来水流量泄放的;电站业主应提供电站停止发电时电站输出电表的度数、恢复发电时输出电表的度数照片各一张,取水坝生态流量下泄情况在报备期间每天早中晚3张水印照片和一段时长不少于60秒的小视频,作为举证材料;照片上要有经纬度、电表全貌、数字、时间、备注原因,必须是带水印的照片。

  因防汛抗旱、生活用水或者灌溉等需要,电站泄放生态流量达不到要求的;电站业主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水资源调度工作等有关指令、文件通知等有关佐证材料,取水坝生态流量下泄情况在报备期间每天早中晚3张水印照片和一段时长不少于60秒的小视频,作为举证材料;照片上要有经纬度、电表全貌、数字、时间、备注原因,必须是带水印的照片。

  因工程维修、施工、设备设施故障等原因,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电站业主应提供电站停止发电时电站输出电表的度数、恢复发电时输出电表的度数照片各一张,取水坝生态流量下泄情况在报备期间每天早中晚3张水印照片和一段时长不少于60秒的小视频,作为举证材料;照片上要有经纬度、电表全貌、数字、时间、备注原因,必须是带水印的照片。生态流量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电站业主应第一时间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报备单并附符合要求的照片、整改措施及时限。

  因不可抗力原因,电站无法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电站业主应第一时间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报备单并附符合要求的照片。照片上要有经纬度、时间、备注原因,照片每天用水印相机拍照取证保存上传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水电站要严格落实生态流量泄放主体责任,定期登录监管平台并及时掌握下泄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泄放生态流量或者未及时上传生态流量监测信息的,应当及时排查原因、积极整改。完成整改后,及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情况存档。

  第五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诉、举报事项,以及各类检查抽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各电站应积极配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不能满足泄放生态流量要求,或者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不合理、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不能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者不能正常上传监测数据,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三)生态流量泄放考核连续2个月不合格,或者1年内累计3个月不合格的;

  (四)生态流量监测信息造假的;

  (五)故意破坏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其监测设备的;

  (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整改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第二十五条 各水电站未依法履行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监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督促整改等问题,一经查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十七条 本年度水电站生态流量考核结果和生态流量问题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县河(湖)长制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指用于满足生态流量泄放的专用设施,以及利用或改造电站建筑物兼顾生态流量泄放的设施,例如:闸坝、渠道开孔(槽)、埋设管道、水闸限位、生态机组等。

  (二)生态流量监测设备: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中小型水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流量监测设备和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等。

  (三)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指通过接入流量数据、图像数据、视频数据等对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进行监管,具有监测、考核和预警等功能的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四)监测信息:指电站泄放生态流量的一系列数据、图片、视频等信息集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间国家和省、州有新的政策规定时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金平县水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