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2018年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文章来源:金平县住建局发布日期:2019/01/16  浏览次数:

  为确保我县2018年的住房租赁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切实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金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发〔2017〕13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18年发放的对象及条件

  在县城租住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无房家庭、在县城租住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未享受实物配租的进城务工农业户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保障时间节点为2018年1月至12月。

  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在县城租住的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城区租住他人房屋(不含政府公租房、违法建筑)家庭;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为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并常年租住在县城区,且已享受城镇低保6个月以上。

  2.乡镇、金平农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辖区内租住他人房屋(不含政府公租房、违法建筑)家庭;有自建房,但自建房经房屋鉴定机构认定为C、D级危房,且未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为非农业户口5年以上,并常年租住在本辖区,且已享受城镇低保6个月以上。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2018年组织、人事部门新招录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在县城租住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城区租住他人房屋(不含政府公租房、违法建筑)家庭;

  2.经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招录的在职在编事业干部和公务员;

  3.新就业无房职工月收入不得高于2975.00元。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为金平县户籍,在本县城区工作生活租住连续满1周年及以上,无自有建房,仍然租住他人房屋(不含政府公租房、违法建筑)家庭;

  2.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且符合配租条件但因房源不足而没有抽到公租房轮候的进城务工农业户口低收入家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1.在县城区租住的家庭

  (1)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内有自建房(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或在省内已购买房屋的;

  (2)县城区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3年的;

  (3)已在县城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4)在县城区寄住亲属、朋友及他人房屋的;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四轮车机动车辆登记的;

  (6)离异、丧偶的子女与父母同住的,离异、丧偶的父母与子女同住的,父母或子女房屋经住建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7)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或者不配合核查组入户调查的。

  2.租住在乡镇、金平农场的家庭

  (1)在辖区内有自建住房,但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

  (2)参加过垦区棚户区改造的;

  (3)已租住乡镇或金平农场公租房的;

  (4)在辖区寄住亲属、朋友及他人房屋的;

  (5)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四轮车机动车辆登记的;

  (6)离异、丧偶的子女与父母同住的,离异、丧偶的父母与子女同住的,父母或子女房屋经住建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7)提供虚假证明及材料或者不配合核查组入户调查的。

  二、申请、受理程序及发放标准

  (一)申请租赁补贴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向租住房屋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享受租赁补贴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租赁补贴申请表;

  (2)户口簿、本人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信用社卡复印件)、户主近期五分像一张;

  (3)租房合同及税票(申请人要求房东到税务部门开具)、出租方合法产权复印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仅限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5)“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交分工文件及工资收入证明。

  2.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租住地社区、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受理社区或村委会收到租赁补贴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其他材料。受理时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或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3.申请的审核

  (1)初审

  申请人租住地社区、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租赁补贴条件规定进行核查,异议属实时,取消申请人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审。

  (2)复审

  申请人租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社区、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对象的真实性及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复审,对符合享受租赁补贴条件的对申请对象名册返回申请人租住所在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对不符合享受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资格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租赁补贴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租住地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日。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反馈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由乡镇、金平农场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册报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由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发放租赁补贴。

  (二)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标准

  每户发放租赁补贴2000.00元/年。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租赁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年度发放后结余资金用于解决历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缺口资金。

  四、相关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各部门根据保障条件,按照谁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认真审核,严禁将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上报。于2019年1月18日前将审核、申请材料经乡镇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签字后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地址:行政中心11楼),联系人:童显梅,联系电话:5437122。县住建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各部门上报名册将租赁补贴资发放给申请人。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于2019年1月20日前完成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如因不能按时上报审核,申请材料影响租赁补贴发放的,后果自负。

  附件:1.金平县2018年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 金平县2018租赁补贴申请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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