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寨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乡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1.大寨乡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大寨乡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3.大寨乡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4.大寨乡人民政府公示公告及通知公告;

  5.大寨乡人大及其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

  6.大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大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大寨乡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大寨乡人民政府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大寨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大寨乡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做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大寨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开人民政府信息。

  办公地址:金平县大寨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661599

  联系电话(传真):0873-3041300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金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复制有效,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大寨乡人民政府,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

      2.金平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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