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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金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规〔202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金平县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结合金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乡镇专职消防队,指各乡镇党委政府在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员,指在各乡镇承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地方专职人员。

第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器材装备费及队员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以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为目标,加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

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对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进行创建,并报州消防救援局验收。通过验收的不得擅自撤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的,应当报州消防救援局同意。

第二章 人员招录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录用,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原则,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

第七条 由各乡镇向县消防救援局提出人员需求后,县消防救援局报州消防救援局审核后,由州消防救援局根据需要统一实施人员招录。

第八条 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政治审查合格;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具备敬业精神,品行良好;

(三)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优先录用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根据工作实际,招录对象限男性;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无精神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疾病,符合消防员招录体格检查标准;

(六)优先录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满退出消防员、退役士兵,有机动车驾驶证B照(含B照)以上,且驾龄满3年以上,具有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经验、车辆维修、现场医疗急救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九条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辖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调度指挥和统一管理工作(消防救援局要定期派人到各乡镇专职队进行业务指导,规范防消联勤操作流程,教授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方法和灭火救援基础理论,提升灭火救援技战术水平和实战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专职消防队员的日常管理和统筹使用,督促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指导完成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务能力、日常工作及岗位等级评定成绩等综合考虑确定1名事业编任队长,主要负责队伍日常管理、训练和其他具体工作的落实,每月按时向县消防救援局上报队员工作纪实和考勤记录。县消防救援局以队员每月的工作和考勤记录作为年度考核评定及工资绩效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执行战备制度,每逢重大安保、节假日应当落实战备要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十一级专职队至少配备10人(2名事业编人员、8名专职消防员),二级、志愿专职队至少配备6人(1名事业编人员、5名专职消防员)。要常态化保持5人在岗,以保证灭火救援行动顺利展开,人员不足5人的,由各乡镇调剂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进行补位,调剂补位的兼职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

第十应当按照《红河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岗位练兵方案》,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和基础体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器材装备。各乡镇专职队在保证5人在岗执勤的前提下,要定期安排其余兼职队员到队跟班训练,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主要训练基础体能和灭火救援技战术,以满足灭火救援需求,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十乡镇专职队实行24小时执勤战备制度,落实“分管领导带班、队(站)长值班、专职队员驻勤”三级值班制度,每日制定《值班备班表》报乡镇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局备案,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备班人员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响应。队员每月休息8天,节假日值班人员由各乡镇结合工作实际安排调休。

第十乡镇专职消防队由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局进行调度,灭火救援出动时须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消防救援局报告,服从县消防救援局的调度指挥。

第十消防车辆不得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勤务等工作无关的事项,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与乡镇专职消防队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履行职责、不服从命令、不遵守纪律等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年度考核连续二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乡镇专职消防队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辞退。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乡镇专职消防队员日常以消防工作为主,主要承担辖区内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等职责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由各乡镇统筹安排调用。乡镇专职消防队员一般不得长时间外派开展职责范围外的工作,各乡镇因工作原因确需外派专职消防队员,单次超过3天以上的须书面报县消防救援局备案,同时在离岗期间应当及时安排专人代为履职,积极完成相应消防工作任务。

二十乡镇专职消防队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落实执勤制度,对消防车辆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良好应急状态;

(二)科学开展训练,掌握基本的灭火救援技战术及熟悉使用车辆器材装备;

(三)掌握辖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社会单位等情况,及时制订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四)开展辖区消防安全巡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部门开展火灾调查;

(五)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培训考核

二十一乡镇专职消防队员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考核为岗前考核、岗位等级评定考核、日常绩效考核。培训及考核工作由县消防救援局统一组织实施。岗位等级评定和日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队员工资档次确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岗前培训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消防业务理论学习、体能及业务技能训练、消防监督检查、模拟实战演练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同步开展岗前考核,考核成绩达到称职以上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第二十 在岗培训每年组织1次,主要包括体能及业务技能训练、模拟实战演练、消防监督检查业务等内容。

第二十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不含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岗位分级管理制度,岗位等级按工作年限并经州消防部门考核后按比例逐级晋升,并享受相应级别待遇。

第二十不满足晋升条件且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由县级消防部门安排退出或调整岗位。

第二十日常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质量、业务技能水平、作风纪律表现等内容。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队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

第二十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与被录用的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为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并专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对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员,由县消防救援局或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三十乡镇政专职消防队员因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相关情况由乡镇在1小时内报县消防救援局,由县消防救援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抚恤和社会保障事宜,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

三十一乡镇应结合工作实际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乡镇安排专职消防队员开展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发生责任事故或导致人员伤亡等情况的,由各乡镇负责。

三十二县消防救援局负责乡镇专职队值班备勤、队伍管理和工作秩序的督导检查,督查情况及时通报给乡镇党委政府;被省消防救援局、州消防救援局督查通报的,同步抄送给县委、县政府督查室。

第三十专职消防队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行动中不服从消防部门统一指挥和调令的;

(二)将消防车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或消防车在非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未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督促整改的;

(四)未依法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

(五)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或消防施工单位的;

(六)向被检查单位(场所)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或者索要、接受财物的;

(七)指使、暗示被处罚单位未将罚没款上缴国库的;私自截留、挪用消防罚没款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本办法由县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平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