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金平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12月5日印发的《金平县地震应急预案》(金政办发〔2022〕56号)同时废止。
2026年6月3日
(本文有删减)
金平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州、县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全面筑牢防的基础,切实提升救的能力,扎实做好思想、组织、力量、物资、行动准备,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严格落实地震灾害“123”快速响应机制,即1小时内县、乡、村各级指挥系统要全面运行、2小时内应急救援队伍要全面派出、3小时内救援工作要全面展开的要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及时解决灾区断路、断网、断电、断水等问题,全力抢通保通“生命线”,统一调配力量武装、统一组织应急处置、统一管控现场秩序,确保快速启动响应、快速调配力量、快速调配款物、快速发布信息。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金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邻近县(市)、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1 金平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金平县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常态化指挥机构,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及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及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委社工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县审计局、县外办、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综合执法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供销联社、县机关事务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金水河海关、国家金融监管局金平支局、金平公路分局、红河金平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局、中国电信金平分公司、中国移动金平分公司、中国联通金平分公司、中国铁塔红河州分公司金平办事处。
2.1.3 较大及以上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由县、乡(镇)二级联合组成的“金平县XX·XX(日期)XX(地名)X.X(震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联合指挥部),设立“金平县XX·XX(日期)XX(地名)X.X(震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待上级前方联合指挥部抵达后,县级前方联合指挥部自动并入上级前方联合指挥部工作,接受上级统一指挥。
县总指挥:由县委书记、县长担任,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在总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后方抗震救灾工作。
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在总指挥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前方抗震救灾工作。
前方联合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视情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维稳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等14个工作组。
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县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视情设综合协调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维稳组等7个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部门和单位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并按《金平县应对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快速反应总体工作方案(试行)》中各工作组职责开展工作。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全面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后,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解散。
2.1.4 一般地震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立即完成“平急转换”,自动转为县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并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视情成立由县、乡(镇)二级联合组成的“金平县XX·XX(日期)XX(地名)X.X(震级)地震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前方联合指挥部),视情设立“金平县XX·XX(日期)XX(地名)X.X(震级)地震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后方指挥部)。
县总指挥:通常由县长担任,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在总指挥领导下,具体负责后方统筹协调工作。
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前方联合指挥部负责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力量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视情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安置组、交通运输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供水供气组、物资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维稳组、恢复重建组、后勤保障组等14个工作组。
后方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县应急资源,为前方提供不间断的支援和保障,视情设综合协调组、服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维稳组等7个工作组。
工作组组成部门和单位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并按《金平县应对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快速反应总体工作方案(试行)》中各工作组职责开展工作。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更高层级的县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抗震救灾工作结束并全面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后,应急指挥机构按程序解散。
2.1.5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收集汇总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等,组织震情会商,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地震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协调、督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地震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局分管领导担任。
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等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负责一般及以上地震灾害先期处置工作。配合、保障、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3 分级应对
3.1 应对原则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后,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上级做好应对工作。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统筹灾区乡镇做好上级前方联合指挥部搭建、办公、生活等服务保障;其他工作组自动并入上级对应工作组开展工作。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对接上级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当周边国家发生地震波及我县或地震灾害超出县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州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4)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州级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并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2 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县级层面根据震情、灾情综合研判,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和响应级别。
3.2.1 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或发生5.5级及以上地震,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2 二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发生5.0级—5.4级地震,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3 三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或发生4.0级—4.9级地震,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经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及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2.4 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初判县内发生4.0级以下(不含本数)地震,视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启动程序: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宣布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叫应叫醒
县内发生震级4.0级及以上地震时,在收到地震信息15分钟内叫应叫醒地震应急处置“关键人”。
1.叫应叫醒县级领导(县委书记、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抗震救灾前、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为确保及时叫应叫醒县级领导,采取短信、电话进行2次叫应叫醒。
第一次叫应叫醒:县地震局局长或县地震局值班领导在收到地震信息5分钟内通过电话叫应叫醒。
第二次叫应叫醒:在第一次没有叫醒的情况下,县地震局报请县委办公室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通过电话在收到地震信息10分钟内进行第二次叫应叫醒,同时通过电话叫应叫醒相关县级领导工作人员。
2.叫应叫醒县级“关键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值班人员)。
(1)县地震局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在收到地震信息5分钟内通过电话叫应叫醒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委办公室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值班人员。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在收到地震信息15分钟内通过电话叫应叫醒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值班人员,县抗震救灾前、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
3.叫应叫醒震区乡镇党政“关键人”(震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值班领导、值班人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在收到地震信息15分钟内通过电话叫应叫醒震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
4.电话报告州级层面(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1)县委办公室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收到地震信息15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在收到地震信息15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1.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3.0级及以上地震后,县地震局在10分钟内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以电话形式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形成震情速报上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4.1.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村(社区)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设法派出人员向上级传递灾情信息。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收集、汇总本系统、本行业灾情信息,20分钟内上报县委、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做好收集、汇总和上报,并及时共享至各成员单位。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1小时内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快报报县委、县政府,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1 灾区层面
灾区乡镇各级领导干部立即到岗到位,发动干部群众收集灾情信息,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既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初步排查和上报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和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临时安置点,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分发,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开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灾区道路交通畅通;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安全警戒和灾区治安管控,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严密防范和处置次生衍生灾害;开设灾区乡镇前方联合指挥部;及时提出需要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4.2.2 县级层面
(1)极速研判速报,筑牢数据支撑。县地震局迅速组织会商研判,做好震后监测预警。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指导灾区乡(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紧急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临时安置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3)在通信、交通中断等极端情况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协调调派县消防救援局、专业救援力量组成前突分队,携带通信、侦察装备,快速突进灾区,核查灾情、建立联系、上报信息,并组织开展早期救援。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做好支援准备。
(5)组织力量摸排并初步抢修交通、电力、通信、供水、医疗机构和广播电视等关键基础设施。
(6)加强重点目标、重要场所守卫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
(7)防范次生灾害风险。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灾区周边山体、危旧房屋、易燃易爆物等重点区域开展快速排查,设立警戒区,果断转移危险区域人员,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8)及时提出需上级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9)按照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4.3 响应行动
4.3.1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2)总指挥(县委书记、县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县委副书记)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响应启动等级,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启动县领导出行保障工作机制(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县委、县政府领导赶赴灾区。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响应启动等级、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通报响应启动等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县应急局:统筹救援队伍调派,做好后方指挥部进驻准备。
县消防救援局:派出救援队伍向灾区机动,协助做好前方联合指挥部搭建工作。
县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加强趋势研判,做好余震防范。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做好绿色通道开辟和抢通保通。
县公安局:统筹做好道路交通管制。
县自然资源局:统筹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监测和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统筹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统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
红河金平供电局:统筹做好应急电力保供。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部门:统筹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
(5)震后1小时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消防救援、驻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供电、社会救灾等抢险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向全县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响应启动等级,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本地地震应急预案,持续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震后2小时内,总指挥率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及其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做好总指挥及其随行人员出行保障。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前方XX工作组)同步抵达灾区。县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以下简称后方XX工作组)立即赶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按职责任务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当省级或州级前方联合指挥部进入灾区后,接受省或州前方联合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
(7)前方后勤保障组负责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的选址、搭建,做好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电力供应、供排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
(8)县前方联合指挥部组织指挥灾情摸排、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秩序维护、基础设施抢修、宣传引导、灾情发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9)前方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后方新闻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定时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
(10)前方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红十字救援等队伍支援灾区做好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11)前方监测预警和灾损评估组加强震情会商研判,加密地震监测预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应对处置意见建议。开展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做好灾害调查、烈度评定和灾害损失评估。
(12)前方交通运输组按照远端分流、中端管控、近端管制的原则,实施交通管控,确保抗震救灾生命线畅通。做好抗震救灾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及运力保障,组织抢修受损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做好直升机起降点准备。
(13)前方通信保障组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中国电信金平分公司、中国移动金平分公司、中国联通金平分公司、中国铁塔红河州分公司金平办事处等通信运营企业及时抢修受损公网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公网畅通。
(14)前方电力保障组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设备,做好应急供电保障。
(15)前方供水供气组及时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做好应急供水、供气保障。
(16)后方服务保障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立即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及时下达地震应急救灾资金,全力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17)前方物资保障组及时调运急需救灾物资,全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抗震救灾行动。
(18)前方抢险救援组立即在灾区核心入口设立“救援力量接收分配站”,对抵达的救援力量进行统一编号、能力评估与标识分发;根据灾情侦察结果,迅速将灾区划分为“红、黄、绿”3个优先级救援区域(红色为重度危险、急需救援区域,黄色为中度危险、需快速排查区域,绿色为轻微影响、可安置或后续处置区域),确保救援力量能够“到了有人接、接了有任务、任务分缓急”。同步开展重点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与监测预警,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19)前方社会治安组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灾区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0)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做好国家、省、州支援力量救援任务分配及服务保障工作。
(21)县前方联合指挥部、后方指挥部加强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做好省、州领导同志和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来金的服务保障工作。
(22)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应急局局长依据震级和灾害损失快速评估报告,震后30分钟内决定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并通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总指挥长(县长)全面领导抗震救灾工作。县后方指挥部指挥长(县常务副县长)负责后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灾区前,代行调度应急处置、调派救援力量、调拨救灾物资等职责。县前方联合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地震副县长)负责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响应启动等级、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通报响应启动等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县应急局:统筹救援队伍调派,做好后方指挥部进驻准备。
县消防救援局:派出救援队伍向灾区机动,协助做好前方联合指挥部搭建工作。
县地震局:密切监视震情,加强趋势研判,做好余震防范。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做好绿色通道开辟和抢通保通。
县公安局:统筹做好道路交通管制。
县自然资源局:统筹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监测和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做好医疗救护救治。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统筹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统筹做好救灾物资调运。
红河金平供电局:统筹做好应急电力保供。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部门:统筹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通报响应启动等级,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通知工作组成员按时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通报响应启动等级,县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组长在接到响应启动等级决定后,通知工作组成员按时进驻县抗震救灾后方指挥部(县行政中心1楼金平县应急指挥部或预备集中办公点)开展工作。
(7)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全县各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响应启动等级,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本地地震应急预案,持续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8)完成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3.3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县地震局第一时间报告、发布震情,灾区所属乡镇及时收集及上报灾情。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震灾区组织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支持指导灾区抗震救灾。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等。
4.3.4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震后30分钟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决定并启动县级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2)县地震局第一时间报告、发布震情,及时形成震情速报上报县委、县政府。
(3)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组织相关力量赶往震中区处置相关情况。
4.3.5 应急处置措施
(1)信息收集报送。收集上报震情灾情信息,供抗震救灾指挥决策参考。
(2)人员集结。参与抗震救灾的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集结。
(3)领导批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批示,提出工作要求。
(4)响应启动。根据震情灾情,启动相应地震应急响应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听取灾区乡镇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全面工作。
(6)指挥前置。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工作组人员赶赴灾区,组织统筹抗震救灾工作。
(7)先期处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指导灾区政府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等先期处置工作。
(8)力量调派。统筹协调调派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9)指挥部搭建。搭建前方联合指挥部,保障指挥中枢高效运转,后方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到后方指挥部就位,按照上级要求派人员参加上级联合指挥部。
(10)预拨资金。根据震情灾情初判及时预拨救灾资金。
(11)调运物资。根据震情灾情初判和灾区需求,及时调集应急运输车辆,开辟救灾绿色通道,调运急需救灾物资。
(12)新闻发布。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震情灾情、应急响应启动及先期处置等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13)召开前方联合指挥部第一次会议。前方联合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灾区后,适时召开第一次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听取灾区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4.4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按照“谁启动、谁调整”的原则,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启动责任人应持续跟踪震情灾情发展,根据上级响应启动情况或灾区需求变化,及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防止响应过度。
4.5 终止响应
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重建
5.1 灾害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较大地震灾害由州人民政府或州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一般地震灾害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
5.2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5.3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服务,为上级组织实施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保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视抗震救灾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6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1 邻近县(市)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邻近县市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2 周边国家地震事件应急
周边国家发生地震,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开展以下工作:
(1)县地震局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
(2)依据我县震情灾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县委宣传部、县外办、县应急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4)边境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险、撤离、临时安置等工作。
6.3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6.3.1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县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2)县应急局负责协调州县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红河金平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县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7 应急准备
7.1 预案建设与管理
(1)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修订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备案。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修)订,并报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县应急局。
(3)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水库、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地震应急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辖区乡镇备案。
(5)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当在活动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内容或制定地震应急措施。
(6)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与预案具有同等效力。
7.2 监测预报
(1)县地震局要加强全县地震台网建设,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分析判定年度重点危险区,提出防震减灾工作和防范应对意见建议。要实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2)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或县城发生3.0级以上地震且造成县城区有震感时,县地震局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仪器实测烈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7.3 宣传教育与演练
(1)宣传。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及企业单位要加强防震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培养,持续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加强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应急管理、教育、地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
(2)培训。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4)演练。县级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若当年判断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当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综合演练。各行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专项应急演练。乡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震灾害自救互救演练。村(社区)、学校、医院、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码头、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7.4 救援队伍建设
(1)县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专业救援力量为协同、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专业救援力量为支撑、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的救援力量体系,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保障。
(2)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竞赛及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3)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建立或与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7.5 救灾物资准备
(1)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依托县内商超和物流快递企业、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及市场供应。
(2)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7.6 应急资金保障
(1)防震减灾资金保障。防震减灾相关规划编制及年度地震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教育培训、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救援队伍建设等防震减灾资金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2)抗震救灾资金保障。县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参与抗震救灾资金补助工作机制。县级财政对达到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资金,按照及时快速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7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村组活动场地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2)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7.8 指挥体系建设
(1)县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应急指挥部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2)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和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办公等器材和其他相关装备,确定应急组织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7.9 地震战备值班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实行24小时地震战备值班,县应急局、县地震局每天各安排1名科级领导、1名专业技术骨干在各自单位值班值守。地震发生后,值班人员负责第一时间将震情灾情信息、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县委办公室信息股、县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区乡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县抗震救灾前方联合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各工作组。
7.10 应急准备督导指导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准备督办督导和指导服务。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虚报、瞒报灾情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