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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236
  • 发布机构
    金平县畜牧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21
  • 时效性
    有效

解读《金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结合金平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划定的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共26个点,占地面积518.584平方公里)

  1.饮用水源地、水库型水源区。马鹿塘水库(在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划定面积不重复计算);铜厂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 200米范围的陆域面积。

  2.主要河流:红河(金平段)、麻子河、老碑邑河、龙脖河、藤条河、金平河、三家河、老勐河、茨通坝河、金水河10条河流沿岸正常水位线两侧50米范围以内的陆域禁养区(其中金平河从河源头至三级电站的河段河流沿岸两侧5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禁养区)。

  3.自然保护区:云南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水岭-五台山片区)和西隆山片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为禁养区。

  4.城镇居民居住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即:金河镇(含县城区)、金水河镇、勐拉镇、者米乡、老集寨乡、老勐镇、营盘乡、铜厂乡、阿得博乡、大寨乡、沙依坡乡、勐桥乡、马鞍底乡13个乡镇,按集镇现行居民居住边界外延500米范围的区域划定。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共26个点,占地面积194.034平方公里)

  1.饮用水源地、水库型水源区。马鹿塘水库(在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划定面积不重复计算)、铜厂水库,从禁养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汇入水库水源的区域。

  2.主要河流:红河(金平段)、麻子河、老碑邑河、龙脖河、藤条河、金平河、三家河、老勐河、茨通坝河、金水河10条河流,从禁养区划定边界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的区域(其中金平河从三级电站以下的河段正常水位线两侧100米以内范围的陆域范围)。

  3.自然保护区:云南金平分水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水岭-五台山片区)和西隆山片区,从禁养区划定边界外延500米范围。

  4.城镇居民居住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金河镇(含县城区)、金水河镇、勐拉镇、者米乡、老集寨乡、老勐镇、营盘乡、铜厂乡、阿得博乡、大寨乡、沙依坡乡、勐桥乡、马鞍底乡13个乡镇,从禁养区划定边界外延500米范围。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养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范围

  依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云农牧字[2008]35号),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2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 头,鸡常年存栏≥5000 羽,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 只,鹅常年存栏≥500 只,鸭常年存栏≥5000 只,兔常年存栏≥500 只;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规模为:生猪常年存栏≥300 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 头,鸡常年存栏≥10000 羽,牛常年存栏≥100 头,羊常年存栏≥500 只,鹅常年存栏≥1000 只,鸭常年存栏≥10000 只,兔常年存栏≥1000 只。

  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已经建成的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依法限期进行关闭或搬迁。

  三、《方案》的目标任务

  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动物防疫合格条件,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限制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现有的养殖场或小区应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或经治理和改造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予以关闭或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