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全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全流程,破解设施布局不均衡、小区装桩难、安全隐患、“僵尸桩”、市场无序竞争等问题,支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乡村振兴。依据国家、省、州充换电设施相关政策文件,结合金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州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适用范围及设施分类
《办法》覆盖金平县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项目备案、建设施工、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等全流程管理。设施分为三类,实施差异化管理:
1.自用充电设施:个人固定车位安装、仅供个人使用的非经营性设施,无需项目备案,仅向电网报装。
2.公用充换电设施:公共区域建设、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实行备案制、竣工验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管理。
3.专用充换电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公交、物流等场所内部使用;对外经营的,按公用设施管理。
三、部门职责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责原则,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作为牵头单位,负责专项规划、项目备案、竣工验收、行业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场所领域负责安全监管;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用地、规划、小区配套建设;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价格监管;县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应急局负责施工、消防安全;红河金平供电局负责电网配套、用电报装;各乡镇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矛盾调解、日常巡查。
四、规划布局主要要求
坚持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打造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大功率充电为补充的城乡公共充电网络。
1.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既有小区推进“统建统服”,严禁私拉乱接。
2.优先在县城、交通枢纽、景区、加油站布局大功率快充;鼓励高速服务区建设“超快结合”站点。
3.居住区推广慢充为主、快充为辅模式;机关企事业单位充电桩鼓励非工作时段对外开放。
4.补齐农村充电短板,在无公共充电站乡镇增设直流桩;鼓励建设“光储充放”乡村服务站。
五、投资建设管理要点
充换电设施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公平竞争。
1.分类备案:公用、专用项目开工前必须在云南省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备案,未备案不得建设运营;居民自用桩免备案,可凭1年以上租赁合同办理报装,单桩最大功率不超过8千瓦。
2.用地与验收:不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无需办理规划许可,但土地权属要清晰。公用、专用项目完工后须经多部门联合验收合格方可投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电网不予送电。
六、运营监管核心规定
1.公用站点明码标价,电费执行国家电价,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严禁价外加价。
2.公用设施投运后10个工作日内接入省级充电监管平台,未接入不得对外运营。
3.运营主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建立“僵尸桩”退出机制:连续6个月停运、无运维记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依法拆除、纳入失信记录。
七、监督执法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乡镇属地管理+行业部门监管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对未备案建设、违规占地、占用消防通道、价格欺诈、虚假宣传、未验收运营、拒不整改隐患等违法行为,由对应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八、政策亮点
一是分类管理简化居民自用桩审批,严格经营性设施准入;二是按场景划分行业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三是重点向农村倾斜,完善乡村充电网络;四是建立从规划、建设、运营到退出的全周期闭环管理;五是兼顾市场活力,遏制低效重复建设,盘活充电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