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
(金政办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金平农场,县直各办、局:

  《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经十三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 

    

  为顺利推进金平县城乡建设,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金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金平县城市总体规划》《金平县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金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金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临时征占用土地的处置。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方式 

  1.土地测算标准。土地类别以权利人持有的合法有效土地权属凭证为准,无合法有效土地权属凭证的以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的现状地类为准,面积以投影测量为准。 

  2.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土地补偿按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制定(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020年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1月1日前,县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补偿按发布公告时的征地补偿方案标准执行;2020年1月1日后,县人民政府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补偿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标准补齐差价。 

  3.农村居民宅基地处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中关于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城镇规划区内,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的坝区及乡镇所在地,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80平方米”的规定,金平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对本方案实施前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和本方案实施后依法依规取得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宅基地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如下: 

  (1)城镇规划区内的宅基地货币安置按每平方米1500元进行补偿。其中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房屋占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城镇规划区外的坝区及乡镇所在地的宅基地货币安置按每平方米1000元进行补偿。其中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计算;房屋占地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3)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宅基地货币安置按每平方米600元进行补偿,其中房屋占地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房屋占地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土地征收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为准,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差别较大或未明确补偿标准的根据征地时的实际情况,通过市场价格调查并经行业部门确定,酌情给予补偿。 

  1.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方式。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2)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3)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方式: 

  ①根据2017年4月7日公布施行的《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在乡、村庄(含镇辖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②2017年4月7日之后的违法建筑,严格按《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③2017年4月7日之前的违法建筑,按《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进行处置后,属于项目建设征迁范围外的,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完善合法手续;属于项目建设征迁范围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属于权利人所有,参照《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补助建筑材料成本。 

  2.地上定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 

  (三)青苗的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时有青苗的,按照附件5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差别较大或未明确补偿标准的青苗根据征地时实际情况,通过市场价格调查并经行业部门确定,按照就高的原则酌情给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措施 

  1.金平县内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要严格按照《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22号)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2.过渡安置方式。房屋被征迁后无其他安全稳固住房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131号)文件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进行过渡;也可以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助过渡安置费,县城规划区内每户9600元,其他(含乡、镇、村)每户7200元。申请保障性住房过渡的不再补助过渡安置费。 

  3.房屋被征迁后无其他安全稳固住房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以略高于建房综合成本价、低于市场销售价自费购买政府提供的房源。 

  4.涉及房屋被征迁的住户,每户给予一次性搬迁费1200元和一次性水、电、闭路电视、电话等设施迁移费1000元。 

  (五)其他有关要求 

  1.权属凭证的处置方式。土地被征收后,权利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相关有效权属凭证交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 

  2.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暂不兑现补偿,待权属争议解决后再兑现补偿。 

  3.自建设项目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青苗或定着物,抢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新增(扩大)养殖规模、增加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进行分户或迁入户口的一律不予认可。 

  4.金平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以本方案为基准,确需制定项目专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临时征占用土地的处置方式 

  (一)临时征占用土地按照附件1中临时用地年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参照附件2、3、4标准进行补偿,青苗参照附件5标准进行补偿。 

  (二)临时用地单位不再占用后,按照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无法复垦的(包括弃土场、便道、生活区、搅拌场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本着只补不征的原则,按照附件1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用地单位施工造成农田灌溉沟渠永久性损毁,导致水田无法灌溉或种植的,水田改旱地每亩一次性补助5236元。 

  (四)临时征占用土地上电力、通讯等设施的补偿标准。 

  1.在水田、鱼塘立杆的电力、通讯杆,临时的每棵补偿350元;永久的每棵补偿700元。在干田、水浇地、旱地、园地、轮歇地、林地立杆的电力、通讯杆,临时的每棵补偿300元;永久的每棵补偿600元。 

  2.电力、通讯杆的拉线按照上述第1项给予补偿。 

  3.箱变临时安装在水田、鱼塘的每台补偿700元;永久占用的每台补偿1400元;临时安装在干田、水浇地、旱地、园地、轮歇地、林地的每台补偿600元;永久占用的每台补偿1200元。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金平县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金政发〔2016〕51号)不再执行。 

  五、本方案由金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2.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4.地上定着物补偿标准 

        5.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金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